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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认识保险
 
基本概念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保险理赔
综合知识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分类 财产保险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分摊原则 机动车辆保险 汽车保险 车险责任 车险除外责任
车险基本险 车险附加险 无赔款优待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产险基本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 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广义上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有形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与家庭有关的仅指财产损失保险,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机动车保险、自行车保险、房屋保险、家用电器专项保险等。
可保财产 ,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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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分类


财产保险有如下种类:

A. 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 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 运输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D. 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E. 工程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 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 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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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原则


财产保险中应遵循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 " 诚信原则 "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 " 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 " 。它们主要包括:

1 、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 、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 、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可保利益原则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赔偿原则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 -- 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 、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 " 代位求偿 " 有三个前提:

--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 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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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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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 "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处理三方关系时应注意:
1,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相应地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2, 即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商量,便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将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尽量协助保险人,如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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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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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所说的机动车辆是指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拖拉机、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在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胎单独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以及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九类。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险种及其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车辆安全使他受益,车辆肇事使他受损。这种可保利益的存在,是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础,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售和转让给他人,其可保利益随即消失,保险合同效力也就自动停止。因此,被保险人对车辆必须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权、保管权,并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才能投保,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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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 ,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又称,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险种。
  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 您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已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为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
  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的 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自燃损失险
  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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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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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除外责任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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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 ,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 5 万、 10 万、 20 万、 50 万、 100 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3.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 年 9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9 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 %。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5.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 10 %。
6.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 3 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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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附加险


1. 车上责任险条款 :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车上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及每一人的赔偿限额均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三条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货物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 、驾乘人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客车上所载货物;
4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 、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 、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座位数内,按实际伤亡人数计算赔偿;如果伤亡人数超过投保座位数时,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险每座限额;
2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 、每次赔款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比率及办法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相同。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车上人员, 0.6% ~ 1.2% ;车上货物, 0.8% ~ 3% 。
保费 = 赔偿限额×费率
2.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款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15% ~ 30%
保费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3.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货物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款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0.5% ~ 1%
保费 = 该附加险的赔偿限额×费率
4.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不予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0.1% ~ 0.5%
保费 = 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费率
5.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 、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3 、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九十天。
第三条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车辆被扣留其间的损失;
2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
3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4 、到期末续保,停驶超过保险有效期的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5% ~ 20%
保费 =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费率
6. 自然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不,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
二、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0.25% ~ 0.5%
保费 = 该险保险金额×费率
7. 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二、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四、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8.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特约保险,被保险人在办理上述有关险种的同时,可另缴保险费办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所投保险种(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 ,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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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赔款优待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要求 , 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是:
⑴无赔款优待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 10 %。
⑵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⑶发生事故后到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但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后,保户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需赔款,则可补给无赔款优待。
⑷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车辆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续保时,保险公司也不给予无赔款优待。
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具体内容:
⑴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⑵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⑶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 , 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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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Enterprise Property Insurance )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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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险基本险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火灾;
2 、雷击;
3 、爆炸;
4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6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所列保险责任外,还包括:
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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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相同,但可以附加盗窃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列明;保险期限定为 1 年,费率为千分之一,附加盗窃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千分之二,也有按房屋的建筑结构区分费率。家庭财产保险又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全家财保险和特种家财保险。另有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等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凡存放、座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 l )保险财产包括:

① 家用电器、照像器材、文化娱乐用品等;

② 衣服、卧具;

③ 家俱、用具及其它生活资料;

④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 2 )不保财产包括:

① 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② 日用消费资料;

③ 自行车;

④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特别约定除外。

( 3 )责任范围包括:

① 火灾、爆炸;

② 雷雨、冰雹、雪灾、洪水、地陷、龙卷风、泥石流;

③ 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④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 4 )除外责任包括:

①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② 核子辐射和污染;

③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④ 家用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⑤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因物质变化所致财产自身损失;

⑥ 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 5 )保险期限:

   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要,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分为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期)、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期、 3 年期和 5 年期)。

( 6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 7 )保险费: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当天一次缴清保险费。

( 8 )保险储金:

   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以保险储金交纳保险费。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保险储金, 1 年期为 47 元, 3 年期为 45 元, 5 年期为 3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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